励炜法研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牧业发展土地使用的法律风险与合法路径
引言
土地是农牧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乡村振兴的空间载体。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牧业经营主体利用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等土地开展生产经营,必须在法定用途和审批框架内行事;一旦越界,轻则面临行政处罚、拆除恢复、罚款赔偿,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梳理农牧业经营中最常遇到的土地使用场景,讲清各类土地的法定用途、违法后果,以及合法变更用途、设施建设和宅基地审批的操作路径,为农牧民、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提供合规参考。
一
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在农牧业发展中的法定
使用方式
(一)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特殊保护耕地,一般占各地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法律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林地:以林业生产和生态保护为核心用途
林地属于农用地,是用于森林经营和林业生产的土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在林地上从事农牧业活动应注意:不得毁林开垦;放牧要控制强度,避免毁坏林木;经审批可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三)草地(草原):以草畜平衡为基础的畜牧业生产载体
根据《草原法》,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使用权证。
草原使用遵循四项制度:一是承包经营,集体草原或确定给集体使用的国有草原,可由本集体内的家庭或联户承包从事畜牧业;二是草畜平衡,国家实行以草定畜,由草原主管部门定期核定载畜量;三是禁牧休牧,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草原和生态脆弱区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四是经营性旅游活动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四)荒地(四荒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开发
这里说的“荒地”,在法律上主要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这类土地不宜家庭承包,但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林业、畜牧、渔业生产。
二
土地使用不当的法律后果
(一)非法使用:违规放牧、擅自变更用途、露天焚烧秸秆
1. 违规放牧的法律后果
超载放牧或在禁牧休牧期放牧,是草原最常见的违法行为。《草原法》规定,超载过牧的纠正和处罚措施由各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实践中通常是责令改正、没收牲畜或处以罚款。
在林地上放牧后果更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同时造成林地毁坏的,还要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2. 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
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是农牧业领域最高发、后果最重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取土,或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等。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因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费用三倍以下罚款,并按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并处罚款。
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或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责令退还草原、限期拆除新建建筑、恢复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至十二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荒的风险
“开荒”在农牧业实践中很常见,但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可能同时触发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 行政责任
非法开垦草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开垦林地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或破坏种植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并处罚款。
2. 刑事责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承包土地买卖、出租、流转中的违法情形
1. 严禁买卖土地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买卖土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的新建建筑,可并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转让草原的,同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且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转让期限不超过承包剩余期限。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
3. 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
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生产能力、不超过承包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等原则;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
流转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地块、期限、用途、价款、违约责任等。受让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
因农牧业发展需要利用土地时的合法变更用途与
合法开垦路径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而且只有国家重大基建、军事国防等极少数重点项目才能申请,一般性农牧业项目根本不可能获批。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也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规则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确需调整的,应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则绝对禁止用于此类调整。
(三)合法开垦沙化土地的路径
根据《防沙治沙法》,从事营利性治沙须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再向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提出治理申请,提交权属证明、治理方案和资金证明,按批准的方案治理。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基本合规流程清单
综合上述规定,建议按以下顺序操作:一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土地权属、地类,确认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或禁牧区;二是对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确认拟开展的活动符合规划用途;三是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向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预审并依法报批;四是涉及林地、草原使用的,向林草部门办理审核同意或使用审批;五是涉及土地流转的,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六是项目竣工后依法验收,涉及耕地耕作层的按规定恢复。
四
合法建设农牧业生产设施:棚圈、灌溉取水等
(一)畜禽养殖用地和棚圈建设
根据《畜牧法》,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四荒地”开展规模化养殖。
但要注意边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棚圈、配种点、药浴池、饮水设施等生产设施按农用地管理,但兴建永久性办公楼、职工宿舍等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再养殖的,由用地人负责恢复原用途。
在草原上修建圈舍、药浴池、饮水设施、草原防火和灌溉等直接为牧业服务的工程,由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批准;其他工程需将草原转为非牧业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二)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种植设施、养殖设施和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及时恢复种植条件,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
实践中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与村集体签订用地协议后向乡镇政府备案,占用耕地的还须补充耕地或承诺恢复。严禁借设施农业之名兴建“大棚房”、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非农项目。
(三)灌溉取水的合法要求
农田灌溉用水应遵守《水法》和《农田水利条例》,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粮食安全保障法》也要求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具体操作: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取水的,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但使用本集体水塘水库的水,以及家庭生活、零星散养畜禽少量取水,不需要许可。新建灌溉水利工程须符合规划并办理审批;在草原上修灌溉设施由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批准。取水须按许可的水量、用途和地点使用,不得擅自转供。
五
宅基地房屋的翻新、新建与改扩建
(一)“一户一宅”法定原则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确立“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标准。人多地少、无法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政府可按省级标准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二)新建住宅的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审批程序为:
一是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申请;二是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公示;三是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使用耕地建房的,还须经县级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再由县级政府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
(三)翻新、改建、扩建的边界
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翻新、重建旧房,不超面积、不改变用途、符合规划的,一般仍须向乡镇政府办理批准手续,不能擅自动工;稳妥做法是事先报备。
改扩建(扩大宅基地面积、增加层数或高度)属于实质性新建,必须重新申请宅基地批准;超范围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不予批准。
规划出台前已建、但不符合现行规划的老宅,只能维修加固,不得重建或扩建。
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四)违法建房的后果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房屋;超标准多占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大量耕地的,还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核心制度,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建议农牧业经营主体在开展具体项目前,向当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咨询,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合规审查,确保项目行稳致远,真正享受乡村振兴政策红利。
本文作者
白鑫律师简介
白鑫律师:
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矿业与法学双领域学习经历,现任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白鑫律师具有法院、建工企业等法律工作经历,执业领域为政府行政合规、企业合规、国有企业改革、环境保护、作业安全与职业健康、劳动管理、土地纠纷、建工纠纷、民商事等;为多家政府部门、大型国有、私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并为环保组织、地方红十字会等多家公益慈善机构提供法律公益服务;具有政府行政合法、国有企业改革、ESG 管理、劳动、环保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询、讲座培训、并购与尽职调查、项目管理、听证、仲裁和诉讼的实践经验。
白鑫律师秉承着:“尽我所能,不负信赖”的执业理念,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良好效果,获得当事人的肯定。
撰稿 | 白鑫 编辑 | 史娜 审核 | 刘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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