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解读|最高院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亮点与实务指引

2026-05-08 14:46 来源:励炜律所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这是继2020年修正《解释(一)》之后,道交纠纷领域的又一重大规范更新。解释(二)共12条,直面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谁来赔、如何赔、赔多少”等难题,条条回应社会热点。

本文将逐条拆解核心规则亮点,提供实务指引。


一、亮点条款解读   


第一条:租赁、借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共同责任”


规则重塑: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得超出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后,可就超出自己责任部分向使用人追偿。


亮点解读:此前对于“相应的赔偿责任”究竟是与使用人按份承担还是补充承担,争议极大。本条以“共同承担”一词统一规则,同时以“过错范围”为限,实质确立了一种按份共同责任形态。追偿权条款解决了先行垫付者的利益平衡问题。


实务要点:受害人可以一并起诉使用人和车主等,举证车主过错(明知饮酒、无证、车辆缺陷等)是胜负关键,要求各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车主一方则应重在证明“己方无过错”,已尽审查注意义务。


第二条:乘车人“开门杀”——保险整体先行赔付


规则重塑:“开门杀”情形下,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先行赔偿,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非允许驾驶员为由拒赔;赔偿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侵权责任承担。交强险赔偿后,仅能向故意造成损害的乘车人追偿,过失不可追偿。


亮点解读:本条通过扩张解释“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内涵,将乘车人的开门行为纳入整体责任,突破了保险公司以“合同相对方”为抗辩的传统思路。这是对受害人保障的重大升级。交强险追偿权被严格限制于故意情形,实质上是让保险承担了过失风险,契合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


实务要点:受害人起诉时应将驾驶人、乘车人及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直接主张保险先行赔付;驾驶人负有安全提醒、观察义务,通常与乘车人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保险公司一方,应注意非故意情形下对乘车人的追偿请求将不被支持。


第三条:“好意同乘”减责——全责认定≠重大过失


规则重塑: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致搭乘人损害,应减轻使用人赔偿责任,但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交警认定的全责、主责,不能直接等同于重大过失,法院应综合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具体行为等全案事实判断。


亮点解读:本条确立了“好意同乘”减责的两步审查框架——第一步判断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二步决定是否减轻。重大过失的判断从事故认定书的“形式标签”转向对驾驶行为的“实质审查”这是防止“好意同乘”制度虚化的关键保障。


实务要点:使用人一方,应重点呈现事发全过程(时间、环境、行为细节),论证未达重大过失;搭乘人一方,则应锁定严重违法或明知风险放任的证据,如酒驾、毒驾、严重超速、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


第六条:超龄劳动者误工费——有损失即应赔


规则重塑: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


亮点解读:以“是否存在实际误工损失”替代“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作为赔偿标准,是实质公平的体现。本条直接否定了“超龄=无劳动能力=无误工费”的传统抗辩逻辑。


实务要点:劳动/劳务合同、工资流水、经营记录、纳税证明、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误工损失证据,超龄受害人应注重证据固定。


第七条:残后死亡——残疾赔偿金仍按定型化计算


规则重塑:被侵权人致残后,在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定型化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解读:定型化计算的核心是不考虑个体实际生存年限,以固定年限计算。本条排除了死亡事实对残疾赔偿金计算的回溯影响,稳定了赔偿预期。


实务要点:坚持“定残日”作为计算基准点的规则,保护受害人家属的权益,也防止侵权人通过恶意拖延诉讼来减责。


第八条:多被扶养人生活费——累计总额封顶


规则重塑: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先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相加,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亮点解读:“先分后总”方式明确多被扶养人情形下的计算方法,并设定年度赔偿总额上限,兼顾赔偿的充分性与合理性。


实务要点:计算公式:单个生活费=赔偿基数×扶养年限÷扶养人数;合并计算后年度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防止因被扶养人人数过多导致赔偿总额畸高。


第十条:社保与救助基金——避免双重受偿,合并追偿


规则重塑:被侵权人已从医保、工伤保险、救助基金获得支付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不得再向侵权人主张;相关机构向责任人追偿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亮点解读:第一款中医疗费和丧葬费贯彻“损失填平”原则,禁止受害人双重受偿;第二款打通追偿权与侵权之诉的合并通道,避免关联诉讼程序分立导致效率减损。


实务要点:受害方,诉前应查明医疗费、丧葬费已获赔付情况,避免诉讼请求被驳回;责任方,应主动审查对方是否已获第三方支付,作为减责事由。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受害人可直接起诉保险人


规则重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赔偿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属于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人依合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亮点解读:本条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的重大规则突破。该领域商业三者险传统上受合同相对性约束,被侵权人无法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本条以“应当合并审理”打通程序壁垒,并赋予被侵权人实质上直接受偿的权利。显著降低受害人的权利实现成本。


实务要点:起诉前应查明非机动车投保情况,主动将保险公司纳入共同被告;保险方,应审查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二、其他重要规定  


第四条:驾驶证过期——保险人不得以此拒赔


规则重塑: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仅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亮点解读:驾驶资格未实质丧失(未被注销),仅因行政管理上的逾期未换证,不应成为保险割裂受害人保障的理由。本条将“驾驶证过期”与“无证驾驶”严格区分,防止保险公司以形式瑕疵规避保险责任。


实务要点:判断关键是“是否已注销”——过期但未注销的,保险必须赔;已注销的,则落入无证驾驶的抗辩空间。


第五条:工程专项作业车——作业事故与通行事故区分


规则重塑: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应当赔付;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致损的,交强险不予赔付;但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比照交强险条例赔付。特种车商业三者险的赔付依合同约定。


亮点解读:本条精细区分了工程专项作业车的三种场景——道路交通事故(赔)、道路外作业事故(不赔)、道路外通行事故(比照赔)。关键在于“通行”状态的识别:车辆在移动中以运输为目的的状态为通行,固定作业状态不在此列。


实务要点:事故性质认定是核心争议点。受害人应重点证明事发时车辆处于“通行”状态而非“固定作业”状态。


第九条:诉讼费负担——以条款约定抗辩无效


规则重塑: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法院应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以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亮点解读:诉讼费负担是法院的法定裁量权,非当事人约定可得处分。本条的实质是将诉讼费定性为公法性质的程序性负担,私法合同无权排除


实务要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的约定,不能对抗司法裁判。明确诉讼费用的法定负担规则,否定合同约定的排除效力。


第十二条:时间效力——有利溯及,已终审不适用


规则重塑: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已终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或再审时不适用。


亮点解读:采用“有利溯及”原则——终审是分界线,施行后未终审案件一律适用新规。


实务要点:对于目前一审、二审尚未审结的案件,诉讼参与人应评估新规对己方有利或不利影响,及时调整诉讼策略。6月30日后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庭将直接适用本解释。



结语


《解释(二)》每一条都直指实务中的争议痛点。从责任主体的精细划定,到保险赔付的边界扩张,从赔偿项目的计算规则,到诉讼程序的合并优化,这份司法解释既是对实践困惑的系统回应,也为未来的道交纠纷审判划定了更为清晰的坐标系。

对于“开门杀”、超龄误工费、“好意同乘”认定等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议题,本次解释都给出了明确答案。这些答案的背后,是风险分配理念的微妙调整——保险承担更多过失风险,受害人获得更充分救济,程序空转被有效遏制。

2026年6月30日,新规则正式落地。全国法院将以统一、明确、可预期的规则审理此类案件,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制度进入更加成熟、更加精细、更加公正的新阶段。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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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律师简介


张林律师:

张林,汉族,内蒙古大学毕业,法学、汉语言文学双学士,2017年开始执业,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

张林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在侵权领域尤为突出,近年来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案件近百起,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赔偿款。同时在公司法、合同纠纷方向具有较深研究,以“专业、高效、真诚、互相成就”为服务理念,秉持多年实务经验,立足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客户提供更具宽度(系统性)和深度(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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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乃祺律师简介


赵乃祺律师:

赵乃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专业,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赵乃祺律师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在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方面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熟悉各类民商事案件办案逻辑,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结合点,为案件提供严谨的法律支持。同时,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涵盖合同起草与审查、日常经营法律风险防控、内部纠纷协调处理等非诉事务。始终秉持严谨细致、尽责专注的执业态度,坚持以专业能力与服务诚意赢得客户信任,力求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撰稿 | 张林、赵乃祺          编辑 | 史娜          审核 | 吴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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