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炜普法丨公司关联关系认定与关联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6-01-27 11:39 来源:励炜律所

前言


在商事领域,关联关系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但其认定、衍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及相应的公司治理规则,不仅关系到公司内部决策的公正与效率,更直接触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以及国家税收监管等核心法律问题。正确理解与规范关联关系及其相关行为,对于健全公司治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实践,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关系问题进行探讨,不涉及新三板、上市公司等受特殊监管的情形。


一、

什么是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简而言之,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以及这些内部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发生转移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或“重大影响”,即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地支配另一方的财务、人事和经营决策等事项,并从中获取利益。

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并非基于情感或抽象联系,而是以实质控制和利益关联可能性为判断基石。它贯穿于《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等多个法律规范体系。


二、

如何认定关联关系?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关联关系主要遵循以下标准:


(一)公司法与会计准则方面:


1.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该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这包括通过股权、协议或其他安排实现的支配。

2.施加重大影响:一方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3.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或同受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这些受同一方影响的主体之间亦构成关联方。


(二)税务方面:


税务方面为防止避税,对关联关系的认定采取了更具体的形式与实质结合标准,主要包括:

1.股权控制: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达25%以上,或双方同被第三方持股均达25%以上。

2.资金、技术、经营依赖:通过借贷、担保、核心技术依赖、购销渠道控制等方式形成重大依赖。

3.人事控制:半数以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派任,或存在交叉任职。

4.家庭关联:具有紧密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分别与交易双方满足关联条件。

5.实质控制: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形成实质上的控制关系。

综上,无论是基于《公司法》、税法还是会计准则,关联关系的认定最终都着眼于是否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因此存在“利益转移的可能性”。


三、

关联关系下的表决规则:回避与否?


关联方作为公司股东,其表决权的行使是公司治理中的

重要环节,能否参与表决相关规则通常涉及如下情形:


(一)法定表决权基础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包括表决)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关联公司作为登记股东,此项权利是固有的,非经法定或约定程序不得被剥夺。


(二)法定回避范围的有限性


现行《公司法》对关联股东表决权回避的规定非常严格且具体:

1.必须回避的唯一法定情形:仅见于《公司法》第十五条,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该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2.非担保类关联交易:对于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如重大资产买卖、日常购销等),《公司法》并未强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因为从公司治理效率角度出发,为避免司法过度干预公司决策机制,关联股东回避制度的适用通常严格限定于法定情形,关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不因与交易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而被当然否定。司法实践中,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17401号、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4)青2891民初85号案件均明确“除《公司法》第十五条外,公司法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因关联关系回避其他事项表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8229号案件认为“我国法律除了对涉及担保事项,尚未明确有限公司股东应对全部关联事项回避表决。在公司章程亦无相关约定的情形下,股东会未通知关联股东即作出回避决议,程序失当”。


(三)章程约定与程序公正


1.章程优先:若公司章程对特定事项(如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有特别约定,则必须遵循章程规定。

2.程序保障:在关联股东无需法定回避的情况下,决策的公正性依赖于严格的程序保障,包括:充分的信息披露(向全体股东完整披露交易背景、定价依据、评估报告等)、公允的资产评估、以及合法的股东会召集与表决程序。


(四)司法实践的例外与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法》对法定回避范围的规定有限,但司法实践存在基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例外。如果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及资本多数决,通过明显不公平的交易(如以显著低价处置公司资产)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法院可能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的原则,否定该关联股东的表决权效力,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2062号相关案件所示“虽然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避表决制度仅作了有限的规定,但如果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对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司法实践中均可适用回避表决制度,这是关联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的体现。”,这意味着,实质公平是最终的司法审查底线。


四、

关联交易合规程序要点


为确保关联交易合法有效,避免引发决议效力纠纷或税务风险,企业应遵循以下合规程序:

(一)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1.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前,必须向其他股东或董事充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关系及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

2.遵守章程与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通知、议事和表决程序,确保程序合法。

3.保障中小股东权利:为中小股东提供查阅资料、提出质询、参与表决的便利和渠道。


(二)国有资产监管特别要求


若涉及国有企业股东,关联交易决策还需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履行评估、备案或审批等程序,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结语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是现代公司制度中不可回避的客观存在。法律并非一概禁止,而是通过清晰的认定标准、有限的程序限制以及严格的合规要求,引导其朝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对于公司而言,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对于股东(尤其是关联股东)而言,恪守诚信义务,避免滥用权利;对于监管而言,则需强化信息披露监督与事后司法审查。唯有各方共同遵循法律规则,才能在利用商业协同效应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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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律师简介


李丹律师:

法学学士,四级律师,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

李丹律师长期从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事务服务经验。执业以来一贯坚持对委托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执业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李丹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坚持对民法典、劳动法、公司法的研究工作,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注重法律关系的审查,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讼方法,实现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撰稿 | 李丹          编辑 | 史娜          审核 | 吴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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