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炜普法丨刑事处罚那些事

2025-07-30 08:34 来源:励炜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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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罚,《现代汉语大词典》解释为“审判机关依法对罪犯进行的强制性处罚,包括剥夺罪犯的财产、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直至生命等”。



刑罚的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包括如下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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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包括以下种类。




除了主刑和附加刑外,还有以下特别制度。


驱逐出境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履行。


非刑罚处罚制度: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有关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适用前提是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作有罪宣告,但不予刑事处罚)。

包括:

1. 教育措施: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2. 民事处罚:责令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3.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从业禁止制度:针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特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和为了预防他再次实施类似的犯罪,禁止其在三年到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内从事相关职业,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后或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1. 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从业禁止;

2.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适用禁止令的,可以宣告从业禁止;

3. 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假释后,可以宣告从业禁止。


没收制度:

1. 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 没收违禁品,如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

3.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案例一


张三自己经营着一家诊所,其在未持有销售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某网站购入一公斤炒酸枣仁,并通过开具中医药处方的方式,将网购炒酸枣仁销售给患者,后被监管部门查获。经鉴定,其销售的炒酸枣仁性状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假药。张三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且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该案例中,由于张三利用自己经营诊所的便利,违法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仅对张三判处了自由刑和罚金刑,还对其进行了从业禁止处罚。


案例二


李四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李四在监狱服刑期间,经过两年死刑缓刑考验期后,经减刑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后又经过减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在该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其又因偶发矛盾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但鉴于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引发具有严重过错,可认定李四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案例中,李四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当与前罪(故意杀人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但李四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仅需要将减刑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与新罪的刑期进行并罚。鉴于新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李四仅需要继续执行前罪的剩余刑期,在李四被假释之日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起算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刑期。


案例三


王五通过聊天软件与他人联系得知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可抽取返点获利。王五便邀请陈六一起,根据上线指示至某市一洗钱窝点,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提供给他人,多次配合他人使用人脸识别功能,转移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170余万元,另9万余元因银行卡被冻结未能转移,其中包括被害人潘某等23人被网络诈骗的资金51万余元。王五、陈六分别非法获利10380元、48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将被告人王五、陈六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案例中,王五和陈六具有多项量刑处罚情节。王五、陈六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五、陈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王五、陈六与他人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70余万元系犯罪既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五、陈六与他人欲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万余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五、陈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五规劝陈六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五、陈六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五、陈六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语


以上内容给大家简单介绍了刑事处罚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实践中刑事处罚可能更复杂和多元化。当然,不论刑事处罚多复杂,遵守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避免牵涉刑事犯罪,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好的保护。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也能有效避免被动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中,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公民。




本文作者



侯海燕律师简介


侯海燕律师:

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0年执业至今,现任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侯海燕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刑事辩护,专注刑辩领域的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办理了大量的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并且有多起案件取得了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较好的辩护效果。曾多次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庭立方辩护等刑事辩护专题培训,不断充实提高理论基础与辩护技能,力求精细化有效辩护。热衷于法律公益援助诉讼,每年办理多起涉及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守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





撰稿 | 侯海燕          编辑 | 史娜          审核 | 贾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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