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炜普法丨关于同居关系终止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前言
在社会经济不断进步的背景下,部分人群基于理性考量选择不进入婚姻状态,转而选择同居作为生活方式。同居虽可避免婚姻带来的责任,但亦存在潜在风险。本文旨在探讨同居关系终止时可能面临的问题。
01
分手时涉及的补偿及赔偿问题
在双方和平分手后,若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款项,该款项的性质需在分手协议中明确界定。若表述含糊,可能导致该款项被要求返还。通常,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无效。因为青春和感情并非法律权益,法律不强制他人对此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若将青春、感情视为法律权益,将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违背公序良俗及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因此,若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青春损失费”,并因一方不履行而诉诸法院,法院通常不支持此类诉求。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1号”判决中指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与社会主义道德观相悖,不利于树立健康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故认定为无效约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规定,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不予保护,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因此,在分手后,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通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02
同居期间女方流产、中止妊娠后的补偿问题
在同居期间,若女方怀孕并提出分手,或以流产作为分手费的条件,可能涉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共道德以及女性生育自由等法律原则,导致协议无效。若协议无效,女方可能无法获得大额补偿,只能通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仅支持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而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予支持。
03
同居期间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关系的确定
在同居期间,男方基于结婚目的将财产无偿给予女方,这种赠与行为具有附条件性质。若双方最终结婚,赠与行为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若未结婚,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财产应返还给赠与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赣民一终字第244号”判决中明确,婚约期间的赠与具有特殊性质,不同于普通赠与。
因此,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往来进行明确界定,如明确赠与不附带任何条件,确保财产取得的确定性。
04
分手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分担问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同居析产纠纷中,财产处理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则按贡献分割”的原则。具体规则包括:
1、意思自治优先。同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应予以认可。
2、无协议约定时,遵循以下分割规则:
(1)个人所得归各自所有: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等个人财产不因同居关系而混同。
(2)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共同购置或共同经营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长、有无共同子女、贡献大小(包括家务劳动情况)以及是否有过错(如家庭暴力)等因素分割。
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对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适当给予一定的照顾。
因此,双方在同居期间,最好能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财产或收入的归属、投资比例及收益分割方式,以避免纠纷时举证困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爱情固然美好,但在享受爱情的同时,亦需未雨绸缪,以防万一情变,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
本文作者

杨万律师简介
杨万律师:
毕业于江西省九江学院法学院的国际经济法专业,2010 年起正式开始了律师执业生涯,现任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在执业过程中,杨万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方面表现出色,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治理以及婚姻家事等领域,杨万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还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心得。他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使他在这些领域中脱颖而出,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杨万律师以其精湛的法律技艺和高度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与赞誉。他曾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玉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内蒙古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地产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助力企业稳健发展。同时,他还为内蒙古新陆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等行业领军企业保驾护航,确保企业运营合规、风险可控。
此外,杨万律师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为内蒙古自治区军民融合发展研究中心、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政府机构与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意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企业法治化管理。他还曾服务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方维也纳小区业主委员会,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杨万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使他在法律服务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成为客户信赖的合作伙伴。
撰稿 |杨万 编辑 | 史娜 审核 | 魏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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