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炜普法丨解析刑事案件的全流程及关键期限,带您看懂那些决定案件命运的重要节点
前言
期限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理解期限规定,不仅可以从办案机关的行为中分析出案件大致走向,也能保证辩护等工作在恰当时机开展,事半而功倍,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代理时,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和家属解释清楚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问题,因为刑事案件涉及的办案单位包括公安侦查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机关和法院审判机关,多数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对此并不熟悉。并且,多数委托律师介入辩护的刑事案件,往往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羁押,此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来说,羁押期限是他们当下最关心的问题,而案件的办案期限也决定了何时会有一个确定性的结果。
01
侦查阶段
(一)公安机关拘留期限(3-7日或30日)、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7日或20日)
刑诉法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可总结为:
1、普通案件:3天刑拘期+7天审查逮捕期(案件报送检察院后,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的办案期限)。
2、特殊案件:4-7(刑拘可延长1至4日)+7天审查逮捕期。
3、流窜/结伙/多次作案:30日+7天审查逮捕期。
故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长30日+检察院审查逮捕最长7日。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黄金37天”对于非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的刑事案件,只有“黄金14天”(7日+7日)。
(二)逮捕后公安侦查期限(2-7个月)
刑诉法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诉法157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诉法158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诉法159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诉法160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
1、普通案件:逮捕后有2个月侦查羁押期。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3、特殊重大复杂案件不能侦结的:经省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4、可能判10年以上案件:经省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故当事人被逮捕后公安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为7个月。
02
审查起诉期限(最长1-6.5月)
刑诉法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诉法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每次限一个月,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由此可计算出审查起诉阶段的最长期限为六个半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
1、普通案件:1个月期限。
2、重大复杂案件:在1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上,可延长15日。
3、两次退补机会(每次1个月),第一次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报到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可延长15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第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个月,侦查机关再次报到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可延长15日。
4、速裁程序案件:10日内办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故一般的刑事案件通常可以在1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但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最长办案期限是1个月+15日+1个月(补侦期)+1个月+15日+1个月(补侦期)+1个月+15日=6个半月。
03
法院审判阶段期限
(一)案件一审阶段期限(10日-6个月)
刑诉法205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诉法20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法22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诉法225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
1、特殊案件:可延期3个月,特殊情况有需要可以再延期。
2、检察院补充侦查: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3、速裁程序:10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15日审结。
4、简易程序: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案件二审阶段期限(2个月-不固定延长期限)
刑诉法235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诉法24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结语
了解刑事案件的期限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进展、当事人的权利以及诉讼结果,刑事案件办理中,各阶段办案期限直接关系程序合法性与当事人权益保障,也是律师把握辩护时机、制定策略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系统梳理刑事诉讼各环节办案期限, 助力精准高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本文作者

白斯古愣律师简介
白斯古愣律师:
蒙古族,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学士,2017 年开始执业,现任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白斯古愣律师精通蒙汉双语,毕业后曾实习于基层法院、从警三年。主要从事刑事辩护、蒙古语诉讼、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与遗产继承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白斯古愣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法律行业从业背景及同公、检、法、司等沟通协调经验。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投身律师行业后,以企业金融、经济和律师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 |白斯古愣 编辑 | 史娜 审核 | 贾一会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文字、图片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删除处理,我们只做分享之用,不用于商业。转载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本公众号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