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炜普法丨如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一、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和制度的发展历程
2007 年反垄断法通过,专章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6年4月18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确立,并确定了 “4 项标准、18不得”的标准。
2020年5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提出用 3 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
2021 年 6 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将禁止的 18 类行为细化为 55 种情形。
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024 年 6 月 6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3 号)》,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主体
主要包括两类:
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例如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一些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
实践中存在职责单位委托第三方起草文件,会要求在起草成果交付时附属审查意见。
三、审查的范围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文件在起草出台前均需进行审查;具体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
四、审查方式
(一)自我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按照 “谁制定、谁审查” 或者 “谁起草、谁审查” 的原则进行审查。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委托评估审查
为了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2023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规定与政策制定机关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可以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该指南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依据,以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服务,进而使公平竞争审查成为律师事务所向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提供的新型法律服务项目。
五、审查的内容标准
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不得有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不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不得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不得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有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不得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不得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六、审查标准的例外情形
虽然法律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有严格要求,但为了灵活实施,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经公平竞争审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符合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之一,且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七、形式和时间要求
按照规定,审查的结论必须是书面,且应当在起草阶段开展,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律师如何开展审查工作
首先,做好知识储备,应当熟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地方出台的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文件,明确审查的标准、范围和程序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其次,应当了解政策措施背景:与政策制定机关沟通,掌握拟审查政策措施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预期效果等背景信息,以便准确判断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最后,在方法上,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是相对较为明确的,可结合对政策措施逐条标准的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其是否存在限制、排除竞争的内容。对于重大复杂的文件审查,可以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家论证等方式方法。
综上,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发展,结合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时代背景,公平竞争审查将更为严格,需要律师事务所在服务提供中更加严谨专业法律服务赋能。
本文作者
白鑫律师简介
白鑫律师:
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矿业与法学双领域学习经历,现任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白鑫律师具有法院、建工企业等法律工作经历,执业领域为政府行政合规、企业合规、国有企业改革、环境保护、作业安全与职业健康、劳动管理、土地纠纷、建工纠纷、民商事等;为多家政府部门、大型国有、私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并为环保组织、地方红十字会等多家公益慈善机构提供法律公益服务;具有政府行政合法、国有企业改革、ESG 管理、劳动、环保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询、讲座培训、并购与尽职调查、项目管理、听证、仲裁和诉讼的实践经验。
白鑫律师秉承着:“尽我所能,不负信赖”的执业理念,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良好效果,获得当事人的肯定。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文字、图片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删除处理,我们只做分享之用,不用于商业。转载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本公众号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