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炜普法丨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所购房屋,子女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适用新规定

2025-02-27 10:36 来源:励炜律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二)》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解释(二)》立足国情、社情、民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细化: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解释(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宪法、民法典上述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四)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比如,《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能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房屋,子女在离婚

分割财产适用新规定解读

《解释(二)》第八条内容是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处理的规定,房屋作为大部分家庭的重大财资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尤为重要,不仅涉及《民法典婚姻编》的内容,而且涉及《合同编》的规定;不仅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理还涉及赠与、借贷关系的认定;不仅涉及对出资性质的界定,而且涉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出资转化成物权、物权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该条规定的适用限制,一是针对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适用,不适用于婚前购房的情况;二是仅适用于赠与关系,对于父母向子女出借资金买房的借贷关系不适用。《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夫妻购置房屋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仅考虑出资情况,还综合考虑结婚时间、共同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和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以体现照顾妇女、儿童、无过错方并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该条解释也是在适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确定了房屋物权归属后的房屋分割原则。

具体规则如下: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一方父母全资购房的情况下,如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的子女,则该房产性质为其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配;如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的大小和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向另一方补偿及补偿金额。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情况下,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简而言之,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情况下,无论赠与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房屋原则上归属于全额出资一方子女。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情况下,如有约定从约定,如不存在明确约定,则由法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判断房屋归属于其中一方子女。

律师建议

依据上述规定,为避免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产生不必要的分歧,父母在为已婚子女购房支付出资时,应明确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而无论是哪种关系都应当保留相应的证据明确法律关系和出资性质。比如确定是父母赠与出资购房款的,那么应当签订赠与协议,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双方,金额是多少。如果明确是借贷关系,则应签订借贷合同,明确是债务的性质和金额,并且约定还款时间和有无利息。以上出资均建议转账到子女账户,再由子女进行购房款的支付,且可以在转账备注栏注名转账的性质,以保留证据。同时可以在产权登记时明确夫妻各自的产权比例,以体现各方在该房产的出资份额。通过以上协议和转账记录等证据保留,夫妻在离婚时分割婚后由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能够有效证明房产权属及出资份额,从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注释:

第八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引用“最高法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内容。

本文作者

 

特妮娜律师简介

特妮娜律师:

法学、经济学专业本科双学位,曾在国有股份制银行工作,2012年开始执业,现任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特妮娜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经验,尤其擅长经济、金融类案件。为消防、住建等多家行政单位,电力、天然气等多家国有企业及房地产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行政法律服务和企业合规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各顾问单位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及时解决日常法律问题和代理相应诉讼案件。同时自2016年起至今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多件重大职务类犯罪、经济类犯罪案件,为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取得良好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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