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炜普法丨票据权利时效的适用和裁判规则

2025-02-07 10:13 来源:励炜律所

前言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具有流通快、交易便利等功能。基于以上特点,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期限普遍较短,旨在督促持票人尽快行使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本身的快速流通属性。持票人如怠于行使追索权,超出票据权利时效,将会丧失票据权利。本文通过励炜律所真实案例辨析票据权利时效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分析票据权利时效的适用和裁判规则。

(一)持票人应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行使权利,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则票据权利消灭。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如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则票据权利消灭。票据权利时效规定在特别法中,属特殊时效规定,与诉讼时效不同时适用。

以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例,如持票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其前手行使了追索权,则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持票人必须在中断事由结束后六个月内再次行使追索权,并以六个月为期限按此方式持续主张权利方能确保其追索权持续有效。

(二)票据权利时效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

1.票据权利时效有别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进行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而票据权利时效的经过将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

2.票据权利时效不同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而票据权利时效可以发生中断,中断后重新起算票据权利时效。

(三)电子商业汇票适用规则

电子商业汇票在拒付状态下,持票人须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电票系统对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逾期电票系统自动将持票人的追索权利缩减至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终止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追索,线下发出追索通知与电子商业汇票的基本规则相违背,违反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视为有效的追索行为。

 励炜成功案例

对于以上观点,结合本所曾代理的A公司与B公司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进一步进行法律分析:

该案中,B公司是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本所代理的A公司为B公司的直接前手,另有出票人、承兑人C公司。案涉电子商业汇票票据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为2020年8月27日,到期日为2021年8月27日。“票据”于2020年9月16日由C公司背书转让至A公司,A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背书转让至B公司。票据到期后,B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0月1日向A公司、C公司发起线上追索。后B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诉至法院,一审阶段A公司未参加庭审,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与C公司连带向B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

A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委托本所代理二审,本所律师通过援引法律规范、例举类似判例、法理分析等方法,最终取得二审改判A公司无需承担票据责任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为:B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A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B公司对A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时效于该日中断,并重新起算六个月票据追索权时效。其再于2022年10月1日追索已超过6个月的票据时效,其就该票据对A公司的追索权已消灭。B公司主张自2021年12月24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与票据法的规定不符,一审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结语

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它与票据的流通功能相适应,旨在维护票据法律关系的稳定与秩序。近年来,随着商票兑付违约频发,票据纠纷案件持续增长,监管机构对票据业务风险问题更加重视。在此背景下,持票人对于其享有的票据权利更应提高警惕,及时行使票据权利,避免因超出票据权利时效而失权。

本文作者

 

迟薇律师简介

迟薇律师:

满族,扬州大学法学学士,2020年开始执业,现任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迟薇律师主要从事房产、建筑工程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及案件执行阶段推进工作等诉讼和非诉业务。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成功代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迟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经验,具备极强的办案能力和娴熟的处理纠纷技巧,能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和其他合法手段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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