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炜普法丨新矿产资源法重要条文亮点解读

2024-12-12 15:01 来源:励炜律所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矿产资源法更加注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强调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保障等内容,本文将结合新矿产资源法条文修订的具体内容,对新矿产资源法修订亮点进行解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新矿产资源法明确将“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立法目的,新矿产资源法新增“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章节”,提出矿区生态修复的原则、修复方案和监督管理要求,符合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除新增章节外,新矿产资源法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7月26日发布并实施的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新矿产资源法积极响应国家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要求,在第二章第17条明确“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并在第二章17条至21条明确规定了出让的具体方式、指导和监督主体等内容,该变革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与矿产资源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不谋而合。

新矿产资源法第17条:第十七条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本次矿产资源法修订之前,因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协议法律关系的理解认识不同,从而对于因矿产资源出让引起的纠纷出现不同的裁判观点。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该条款确定了矿业权的物权性,为矿业权权属的界定提供了清晰的依据,减少了矿业权界限不清、权属不明纠纷的发生。具体修订条文对比如下:

虽然旧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但结合旧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探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享有优先权,探矿权转采矿权仍需当事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而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条件为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具体修订条文对比如下:

司法实践中,针对矿产资源被压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矿业权人可获得的赔偿范围、公路建设压覆矿业权具体范围的确定等产生的矛盾纠纷大量存在。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针对矿产资源压覆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的修订对于避免或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修订条文对比如下:


新矿产资源法新增第五章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内容,就构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设施的建设、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应急措施的适用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此处具体条文不再赘述。


新矿产资源法新增第六章监督管理,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和法律责任,并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章节,对于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未取得采矿权开采以及超采矿产资源、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以罚款的具体标准。具体修订条文对比如下:


综上所述,本次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在总结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对于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以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撰稿 | 王佳丽

编辑 | 任格

审核 | 吴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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