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炜普法丨“劳务用工”中保险的合理选择
劳动关系,劳务雇佣关系是常见的两种用人关系,该关系下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或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寻求合适的保险是给劳动者提供重要保障,减轻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雇佣负担的利器。在劳务用工实践中,因不懂保险而错误购买,导致保险产品与自身需求错位,造成风险未能转嫁,劳动者未及时获偿,矛盾加剧。本篇文章旨在说明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下保险的合理选择,根据自身需求更合理的投保保险。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社会保险: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来源于百度百科)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了两类保险即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
结论:雇主责任险、意外险作为商业保险均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但雇主责任险可抵扣工伤赔偿数额,意外险不能抵扣工伤赔偿数额。雇主责任险可抵扣工伤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341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保险赔偿金不支付给受害的雇员,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赔偿,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能抵扣工伤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诉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撰稿 | 张林
编辑 | 史娜
审核 | 刘大伟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文字、图片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删除处理,我们只做分享之用,不用于商业。转载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本公众号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